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,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,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,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,得不再提列,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,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。 本公司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,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畫,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,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,得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部分盈餘,剩餘部分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分配之,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,惟現金股利發放之總額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。本公司員工股票紅利發放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,得包括授權董事會所訂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。